電磁波
1.1 電磁波
本標準是指長波、中波、短波、超短波和微波。
1.1.1 長波
指頻率為100~300kHz,相應波長為3~1km范圍內的輻射。
1.1.2 中波
指頻率為300~3MHz,相應波長為1~100m范圍內的輻射。
1.1.3 短波
指頻率為3~30MHz,相應波長為100~10m范圍內的輻射。
1.1.4 超短波
指頻率為30~300MHz,相應波長為10~1m范圍內的輻射。
1.1.5 微波
指頻率為300MHz~300GHz,相應波長為1m~1mm范圍內輻射。
1.1.6 混合波段
指長、中、短波、超短波和微波中有兩種或兩種以上波段混合在一起的電磁波輻射。
1.2 電磁輻射強度單位
1.2.1 電場強度單位
對長、中、短波和超短波電磁輻射,以伏米(V m)表示計量單位。
1.2.2 功率密度單位
對微波電磁輻射,以微瓦/平方厘米(μW cm2)或毫瓦/平方厘米(mW cm2)表示計量單位。
1.2.3 復合場強
指兩個或兩個以上頻率的電磁波復合在一起的場強,其值為各單個頻率場強平方和的根值,可以公式表示:
E=√E21+ E22+……+ E2n
式中:E—復合場強,V m;
E1、E2、……En—各單個頻率所測得的場強,V m。
1.3 分級標準
以電磁波輻射強度及其頻段特性對人體可能引起潛在性不佳影響的閣下值為界,將環境電磁波容許輻射強度標準分為二級。
1.3.1上等標準
為安全區,指在該環境電磁波強度下長期居住、工作、生活的一切人群(包括嬰兒、孕婦和老弱病殘者),均不會受到任何有害影響的區域;新建、改建或擴建電臺、電視臺和雷達站等發射天線,在其居民覆蓋區內,必須符合“上等標準”的要求。
1.3.2二級標準
為中間區,指在該環境電磁波強度下長期居住、工作和生活的一切人群(包括嬰兒、孕婦和老弱病殘者)可能引起潛在性不佳反應的區域;在此區內可建造工廠和機關,但不許建造居民住宅、學校、醫院和療養院等,已建造的必須采取適當的防護措施。
超過二級標準地區,對人體可帶夾有害影響,在此區內可作綠化或種植農作物,但禁止建造居民住宅及人群經?;顒拥囊磺泄苍O施,如機關、工廠、商店和影劇院等;如在此區內已有這些建筑,則應采取措施,或限制輻射時間。